违法音像制品鉴别办法

六月 8, 2009 by Boro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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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音像制品是指在制作、出版、复制、发行过程或在销售、出租和放映等环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音像制品。违法音像制品中大多数是盗版、走私入境或侵权的音像制品,含有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还有正规音像出版单位超范围出版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的境外音像制品等。

目前,违法音像制品的制作、包装越来越像正版音像制品,价格也与正版音像制品相差无几,许多消费者花正版的价钱买的是盗版音像制品。随着广大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掌握鉴别非法音像制品的基本常识成了一种迫切需要。现在介绍一些鉴别非法音像制品的基本常识供大家参考。

一、违法音像制品的形态和种类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如在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和经营活动中违反这些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那么,这些音像制品就是违法音像制品。

1、音像出版单位包括配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图书出版社,出版文艺类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社和出版非文艺类音像制品的专门音像出版社,超出自己出版范围出版的音像制品是违法音像制品。

2、音像出版单位中目前有54家有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资格,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是违法音像制品。x

3、用于销售的境外出版的音像制成品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资格,其他单位进口销售的海外音像制品成品是违法走私音像制品。

4、除语言教学类之外的所有引进出版的境外音像节目,都要经过文化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在境内出版发行,没有经过文化部审查批准的境外音像制品都是违法音像制品。

5、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未经文化部批准,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这些单位未经批准发行的音像制品,属于违法音像制品。

6、音像复制单位私自加工、销售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或音像复制单位擅自盗制、销售的音像制品是违法音像制品。

7、境外单位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未全部返销,在国内销售、赠送的音像制品是违法音像制品。

8 、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

广大消费者知道,在街头、路边摆摊或流动商贩贩卖的音像制品都是非法音像制品,这些音像制品大都是用塑料袋简易包装的,彩封印刷粗糙,字迹模糊,没有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比较容易辨别。

但是,对在大商场、音像专营店等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营业场所销售的音像制品,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真伪。正版音像制品应该是音像出版单位在自己的出版范围内,合法拥有节目的著作权或得到合法的著作权人授权,海外节目要经过文化部审查批准,经过合法的复制加工后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而许多违法音像制品却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在正规音像商店里,欺骗了消费者。这些违法音像制品往往以下面几种形式出现: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2、未署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或署非音像出版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3、盗用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引进文号等制作的音像制品;

4、音像出版单位未经文化部批准引进而出版发行的境外音像制品,没有进口资格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文艺类音像制品;

5、使用被撤销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6、加贴伪造、仿冒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

二、违法音像制品的鉴别

1、文化部规定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正版音像制品要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未加贴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般是违法音像制品;加贴伪造、仿冒的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肯定是违法音像制品。1997年以来,文化部发放了带有A、B、C、E字头号段的防伪标识,前3种防伪标识是用“镭射纸”制作的,可以用手撕破;E字头号段的防伪标识使用激光全息塑料膜制作,难以撕破。目前,所有新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都使用新的E字头号段的防伪标识。E号段的防伪标识的特征是,光盘图案上方是3个五线谱符号,正面看3个符号,分别呈现“绿、红、绿”颜色,改变视角,则呈现“红、绿、红”颜色;光盘图案中间,左侧是 “Y”,同位处是汉字“音”,右侧是“X”,同位处是汉字“像”;光盘图案下方是由大写字母“E”和一位罗马数字以及一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标识号段,使用降温手段(空气清新剂,医用“好的快”,冰淇淋,冰块或放于冰箱内)可使号段由本色变为红色;光盘图案下方还有3个小圆点,左、中两点中分别含有魏碑体汉字“文”“化”。每个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正版音像制品都有特定的防伪标识号段,消费者可以向防伪标识发放单位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查询(电话:010-64029102)。

2、引进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都必须标明文化部的审批文号,如:“文音进字(2001)120号”“文像进字(2001)230号” 等,也要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认证号,如“国权音字34-2001-386号”“国权像字12-2001-468号”等。没有标明审批文号或伪造审批文号的境外引进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3、海外的音像制品成品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独家进口,凡在市场上销售的没有同时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和中图公司标识的音像制品成品是违法音像制品。海外故事片VCD、DVD等成品在境内没有进口,流行音乐CD唱片只有少量没有版权引进的节目进口。

4、所有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都要标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标明著作权事项以及出版发行单位的名称等,凡是标注错误、混乱的大多是违法音像制品。

5、凡是国内出版发行的光盘类音像制品,在光盘上都蚀刻有SID码(即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连同手写体“ifpi”(4个字母上面有一道弧线)构成,如“ifpiA102”等。没有SID码的,一定是违法音像制品。另外,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在海外加工进入内地销售的光盘类音像制品,是违法音像制品。

6、违法音像制品价格一般比正版音像制品低,尤其是流行音乐CD唱片,价格往往比正版的低一倍以上。市场上常见的标有“福建长龙影视公司”、“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天津音像出版社”或“天津音像公司”、“广西民族音像出版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青海昆仑音像出版社”、“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新疆音像出版社”、“中国长城音像出版公司”、“吉林民族音像出版社”、“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发行的境外流行音乐制品基本上是违法音像制品。这些音像出版单位没有进口资格,也没有经文化部批准引进过境外音乐制品。

7、文化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时发布非法音像制品目录。可以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主办的“中国音像市场网”(网址是:av.ccnt.com.cn)上进行查询,还可以查询具有进口资格的音像出版单位名录等。文化部管理音像市场的有关政策法规和音像市场的基本知识都可以在网上查询。

以上简单介绍了非法音像制品的形态、种类和鉴别方法。其实,关注音像制品的消费者在平时多加留心,就可以了解更多的知识,辨别起来就更容易。如歌手萧亚轩是EMI(百代)的签约歌手,其唱片如标明其他公司授权,那就是盗版;在境内出版发行EMI节目的主要是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中唱深圳公司、广东美卡音像发行公司等单位,其他公司出版发行的EMI节目很可能是盗版。美国故事片在境内引进出版发行的主要是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北京东方联合音像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等;美国华纳公司的故事片目前只授权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北京东方联合音像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其他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的华纳故事片很可能是盗版,等等。

掌握了以上辨别方法,消费者就不会轻易上当受骗,也会增强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如何识别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四月 25, 2009 by Wei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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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行业中鱼龙混杂,不乏混水摸鱼的各种盗版商,笔者在浏览网络上各种相关行业新闻之后,收录了12条识别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基本法则,阅读完以下内容后,相信消费者和新老客户对正盗版光盘能进一步分辨。

1、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直径为18毫米,材质为一次性聚酯镀铝PET膜,用手揭起,标识整体破坏。

2、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号段位于标识上端,号段之间有一个直径为1.5毫米的红色圆点。标识号段及圆点均使用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并含有特制生物 DNA油墨技术。用紫外荧光灯照射号段及圆点,可目测看见照射处有明显的橙色荧光效果;用红外激光笔照射号段及圆点,可目测看见照射处有明显的红色荧光点。特制生物DNA油墨技术,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指定实验室做专业测量。

3、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上方有3个五线谱音符,为双视角通道。主视角分别为高音谱号(左)三十二分音符(中)和八分音符(右)。变化视角,3个五线谱相互移动换位。

4、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图像中心区刻有10圈同心波纹。左右转动改变标识视角时,可看到多条穿过中心线的点阵动态光芒分割成“米”字形光栅。

5、在标识外圈左右两边各有一片由缩微“Y”、“X”组成的3D光学阵列背景,在30倍左右的放大镜下检视可看到清晰的“Y”、“X”字样。

6、标识中心区为一个多彩光学随机干涉条纹区域,条纹颜色为彩色。

7、在标识左右两侧扇形区域有4条用“CHINAAUDIOVIDIO”微缩英文组成的同心弧形条纹,在30倍放大镜下字迹清晰可见。

8、在标识右侧有一个浮化层“X”标志,用激光笔从“X”上侧30度左右角向下照射“X”,在“X”下侧与标识成45度左右角放一张硫酸纸或薄纸,可看见纸面上有明显的两束投射红光,在两束红光交叉处可看见手书体“文化”二字。

9、在标识下方有三个排成圆弧型的圆点,圆点中可见激光透视暗码。在紫外荧光灯、日光或其他点光源下,可依次目测看到明显的手写“文”、高音谱号及手写“化”。

10、在标识左右各有一块矩形装饰耳,用30倍左右的放大镜观察,可见英文微缩文字“CHINAAUDIOVIDIO”。

11、在标识底部有一个矩形的黑色条块为隐形加密条码,用特制扫描枪联机后扫描黑色条块,可读出本标识隐形条码信息。

12、标签上有编码,大写的英文字幕+罗马数字+阿拉伯数字,编码顺序和时间有关,越新的编码越靠后。一些大厂有独立编码,如:

YX0001中国唱片总公司
YX0002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YX0003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YX0004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YX0005人民教育出版社
YX0006高等教育出版社
YX0007上海声像出版社
YX0008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YX0009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10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YX0011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
YX0012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
YX0013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
YX0014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YX0015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
YX0016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东方红影音有限公司、广东大拇指影音有限公司、广东新天地艺术有限公司)
YX0017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YX0018广东冲击波影音发行有限公司
YX0019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
YX0020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YX0021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艺洲音像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YX0022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更多识别盗版光盘方式可参阅《十大正版光盘分辨方法》

全国大部分光盘复制单位 SID 码一览表

四月 25, 2009 by Boro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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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PI A100-A121——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
  2. IFPI A200-A210—— 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
  3. IFPI A400-A422——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
  4. IFPI B200-B203——桂林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IFPI B400-B404——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
  6. IFPI C200-C211——太平洋影音公司
  7. IFPI C400-C429——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
  8. IFPI D200-D241——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
  9. IFPI D400-D404——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
  10. IFPI E100-E109——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
  11. IFPI E200-E237——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
  12. IFPI E400-E414——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13. IFPI F100-F132——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
  14. IFPI F200-F205——北京维宝光盘有限公司
  15. IFPI F400-F418——福建光盘有限公司
  16. IFPI G200-G230——北京中新联光盘有限责任公司
  17. IFPI G4OO-G422——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
  18. IFPI H100-H130——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
  19. IFPI H200-H212——海南文广电子光碟有限公司
  20. IFPI H400-H415——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
  21. IFPI I200-I209——上海金像光益制作有限公司
  22. IFPI I400-I424——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23. IFPI J100-J107——盐城燕京光电有限公司

广播电视播歌也要交钱了

四月 15, 2009 by Boro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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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广播电视也要交音乐版权费!作曲家徐沛东前天对媒体透露,国家版权局今年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这是继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后的又一举措。

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了!昨天,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王少杰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商业化音像制品、大型演唱会、卡拉OK版权费支付的相关措施。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问题,一直没有出台,主要因为收费标准和方法都十分复杂。”

按照徐沛东的说法,目前这项版权费开征已驶入“解题”快车道。参照国外通常以分钟为计算单位向词曲作者支付版权费的方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很可能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标准收取,并派出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据推测,收费规模每年可达到上百亿元。“新措施年内就会出台。”徐沛东说。

昨天,记者采访了浙江广电集团总编室主任庄临安,他表示目前还没收到相关文件。“这个版权费首先难界定,如何一刀切来收费?这要真正操作起来很难。”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流行音乐界的神经都被这个消息触动了。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董事总经理宋柯很支持这项收费,他认为这是音乐界的一个进步。电台电视台使用的音乐作为商业产品,必须要交音乐版权费,这绝不是中国的创新,全世界都收了一百年了。”

宋柯强调,这个费用并非付给明星,而是付给词曲作者。这对于挽救整个行业有积极作用。据他介绍,目前国内歌曲版权的代理都给了音著协,平均到作曲家手里只是很少一部分,一些知名的词曲作者一年也只能拿到几万元。

文本来源:《今日早报》,作者方立

广电总局将对视频网禁播未引进的国外影视剧

四月 1, 2009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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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4月1日报道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广电总局在《通知》中提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同时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各大视频网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受《通知》影响最大的就是网络对于引进剧的播出。因为根据《通知》规定的“许可证”制度,以后各大网站即便直接从代理商手中买到版权,也很难播出影院、电视台未引进播出的国外影视剧。土豆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还在对于这一文件具体的了解过程之中,暂时不会对网站有实质性的影响。

天线视频的杨总编称,这个通知他们也是刚刚看到。同时,他还表示,互联网行业确实需要版权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引进剧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上,网络需要有海量内容,而电视台的审批程序相对比较慢,如果跟着电视台的许可证走,那网络的时效性就保证不了。”杨总编称。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玮)

怎样鉴别音像制品的真伪

八月 23, 2004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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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制作的手段、技术越来越高明、先进,但是音像制品的真伪还是能够鉴别。鉴别非法音像制品的手段很多,有的凭一种标志就能断定,有的可以通过综合分析来断定。

(一)进口音像制成品的真伪鉴别

目前,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具有进口音像制成品的权利,不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进口音像制成品的真伪鉴别,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凡“打孔”、“锯口”的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2)凡没有同时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目前,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律加帖A-III号段的防伪标识)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防伪标识的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3)凡彩封上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总经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进口”、“中国图书进出口×××分公司总经销”字样的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4)目前,凡是进口的录像制成品标明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二)国内出版音像制品的真伪鉴别

非法音像制品在许多方面与正版音像制品存在区别,鉴别国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真伪也有许多方法。

(1)观察包装和彩封。没有彩封的音像制品(俗称“黑皮带”)、包装封面是黑白色复印图案的录音带、录像带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用塑料袋简易包装的激光视唱盘(CD、VCD)多为非法音像制品。

许多非法音像制品的外包装很粗糙,塑料膜粘贴不紧,容易脱落;有的彩封色彩单调、呆板、刺目、偏色、过于浓重、层次不清晰;彩封字迹含混或有双影;非法激光视唱盘的彩封两面的字迹和画面的朝向经常不一致,国内生产的CD、VCD盘上的丝网印刷多是单色,少有双色,三色或更多颜色的基本没有,且印刷粗糙,常常跑色、偏色;等等。

现在,许多非法音像制品的彩封已可乱真,有的甚者比正版音像制品还精美。所以,不能单纯以包装和彩封来断定真伪。

(2)价格参考。非法音像制品的成本较低,不法分子又急于在短时间内将非法音像制品脱手。所以,价格明显比同样节目的正版音像制品价格低的音像制品,多是非法音像制品。

(3)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文化部规定,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合法音像制品,都必须加贴国家统一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所以,没有加贴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般都是非法音像制品;加帖伪造、假冒的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目前,防伪标识有A和B两个字头。A字头防伪标识有以下特征:用“镭射纸”制作,可以撕破。假冒防伪标识一般是用激光全息塑料膜制作,难以撕破;整体图形采用光刻技术制作,中心部分在光线下可产生动感光栅,动感连续,在放大镜下观看,中心光盘由一个个小圆点构成;在标识号段中间的两个点中有魏碑体“文”“ 化”二字。肉眼可以看见,放大镜下则更为清晰。

B字头防伪标识有以下特征:用“镭射纸”制作,可以撕破。假冒防伪标识一般是用激光全息塑料膜制作,难以撕破;整体图形采用光刻技术制作,在10倍放大镜下,整体图形由一个个小圆点构成;在“音”字左旁有大写字母“Y”,在“像”字右旁有大写字母“X”;在标识明显的圆圈外面还有一道细弱的圆圈,在带光源显微镜或放大镜下,可以看出这道圆圈由连续的“CHINA VIDEO AUDIO”构成;在带光源显微镜或放大镜下,可以看出标识号段中间的两个点中浮刻有魏碑体“文”“化”二字。

(4)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识别。凡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都必须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没有标明编码的国内出版的音像制品多是非法音像制品。完整的编码按顺序包括大写字母ISRC、国家码(CN)、出版者码(如A06)、录制年码(如97)、记录码(如A型码:取0000至 2999的阿拉伯数字,B型码:取300至999的阿拉伯数字)、记录项码(如A型码:取0至9的阿拉伯数字,B型码:取00至99的阿拉伯数字)、类别代码(&127;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用一个圆点分隔。录音制品的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的载体代码为“V”;分类代码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号给出,如艺术类中的音乐类别为J6,电影类别为J9等),在出版者码至记录项码的各段之间用连字符“-”分隔,在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之间用斜线“/”分隔。如一个完整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 CN-C18-97-317-00/A.J6”。

编码混乱、错误的音像制品,多是非法音像制品。

(5)出版社的图形标志(社标)的识别。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的图形标志(社标),一些有影响、实力强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也有自己的图形标志,在其自己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上都标有自己出版社或发行单位的图形标志。图标与出版、发行单位图标不符的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6)引进版的识别。引进版音像制品都有固定的版权登记号,如“像字19-1997-476号”,“音字 05-1998-234号”等;都有固定的引进文号。没有同时标明版权登记号和引进文号的引进版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版权登记号和引进文号与有关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文号不相符合的引进版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1999年以前,文化系统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的音像制品,都由文化部审查批准,引进文号为“文录(或文录音)进字(199×)××号”,其中 1997-1998年批准引进的文号是“联审文录进字(1997)(或 1998)第×××号”、“联审文音进字(1997)(或1998)第×××号”。

非文化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引进文号为“广录进字××××号”或“广录进字(199×)×××号”。

根据文化部的规定,1999年开始,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引进文号一律为“文音进字(1999)×××号”、“文像进字(1999)×××号”。

违背以上原则标明引进文号的引进版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7)音像出版单位的识别。凡未标明音像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标明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编造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超出其出版范围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也是非法音像制品。

(8)SID码的识别。SID码是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凡国内复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的内圈表面上都压制有一组四位数的SID码,四位数的第一个是大写的英文字母,后三为是阿拉伯数字,连同手写体ifpi(四个字母顶上有一道弧线)一起,构成来源识别码,如“ifpi N100”、“ifpi N101”、“ifpi A105”等。凡在国内复制加工的激光视唱盘,没有SID码的,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SID码世界通用,一般合法复制加工单位复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表面都压制了SID码,没有SID码的激光视唱盘一般都是非法光盘生产线复制加工的非法音像制品。

(9)播放中的鉴别。非法音像制品在播放中一般都有质量问题。非法录音制品的音质较差;非法录像制品在播放时,片头没有出版单位的名称、标志,或者出现与彩封标明的音像出版单位不一致的出版单位名称、标志;录像带画面经常出现条纹、画面底部有白色亮带、画面模糊、偏色、音乐断断续续、图像跳跃性前进等;激光视盘出现“马赛克”,甚者无法播放等;引进版录像制品只有中文字幕而没有翻译,等等。

(10)进货、销售渠道的参考。正规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合法的进货渠道。业主不能说明进货渠道,提供有关进货单据的音像制品,多为非法音像制品。游商、无证经营摊点和一些规模小、管理混乱的零售店、出租店经营的,大多是非法音像制品。

鉴别音像制品的方法还有多种,把以上方法综合运用,基本上可以判定音像制品的真伪。

任何正版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都登记备案,有据可查。所以,再高明的不法分子制售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论伪装得多么巧妙,终能被识别出来。

非法音像制品的形态和种类

八月 23, 2004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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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内容上,国家禁止出版、复制、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所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可以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3)泄漏国家秘密的;
(4)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5)诽谤、侮辱他人的;
(6)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二)国家批准成立的正式出版、复制单位非法制作出版的音像制品:

(1)音像出版单位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方式出版的音像制品;
(2)图书出版社出版非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和未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也就是超范围出版的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4)音像复制单位私自加录、销售委托单位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
(5)音像复制单位以来料加工方式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全部返销,遗留在国内进行销售、播放、转录、赠送等的音像制品;
(6)音像复制单位未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而擅自盗制、批销的音像制品。

(三)其他非法音像制品:

(1)盗用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等制作的音像制品;
(2)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3)以盗版方式制作的合法音像出版物的彩封、装桢纸、音像带芯和其他复制品;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未署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署非出版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5)使用被撤消或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出版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
(6)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引进而出版发行的海外音像制品;
(7)走私入境的海外音像制品;
(8)盗版制作、发行的海外音像制品;等等。

第六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重点面向青少年

八月 23, 2004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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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音像市场形势,为了提高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于 2004年5月24日至30日组织开展第六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尊重知识,拒绝盗版。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已将有关《通知》下发全国各地。

2004年是全国开展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第六年。通过前五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一些观念如“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 ”“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知识创新”“把盗版者送上法庭”等逐渐深入人心,对于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拒绝、抵制、举报和打击走私盗版,维护音像市场经营秩序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国音像市场正版占有率明显提高。

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智力成果愈益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力。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盗版,在青少年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消费观念,对于推动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激发和鼓励知识创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要点有:提高青少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青少年基本素质,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创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侵权盗版严重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建设,严重危害文化产业发展和科学知识创新;拒绝和抵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既是青少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新时期广大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音像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提出的宣传口号是:尊重知识,拒绝盗版;积极弘扬先进文化,坚决抵制侵权盗版;打击盗版,净化市场,促进社会文明;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创新;从我做起,自觉抵制侵权盗版;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把盗版者送上法庭等。

《通知》还提出了几种宣传方式:

(一)引导音像连锁企业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广大青少年学生提供正版音像制品。推动音像连锁门店成为抵制盗版,经营正版,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阵地。

(二)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中国音像电影网、中国共青团等网站设立第六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专栏。

        主要内容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知识、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政府打击盗版行动的新闻,正版音像制品常识、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识别、走私盗版的危害和识别以及有关音像市场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等。供法制宣传活动使用。

(三)文化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在大中小学校园、青少年群体中广泛宣传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学校黑板报、版画、广播、网站、社区青年中心、青少年法律学校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专家讲座、举办主题班会等形式,使尊重知识,拒绝和打击侵权盗版的意识深入人心。

《通知》要求,各级文化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把盗版者送上法庭”活动,坚决打击盗版团伙的为首分子。要及时总结经验,学习和研究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音像违法经营案件移送及立案的有关程序和标准,探索建立文化、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加大对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力度,坚决、从快、从严打击大型走私盗版团伙的为首分子,以教育广大音像经营者,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与集中执法行动相结合,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相结合,与推动音像市场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对音像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